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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实践的唯心主义思想理论

  • 2019-05-28 15: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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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标题】Preliminary Opinion on the Practical IdealismLI Yijia(Department of Philosophy,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250100,China)

【内容提要】“实践的唯心主义”是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那种自以为能够决定社会存在(市民社会)的“实践的意识”(社会权力),即剥削阶级的国家。其中,“唯心主义”一词表示这类国家颠倒了公共权力对市民社会的关系,把它对社会生活的领导变成了对群众的经济剥削;“实践的”一词则表示借以进行剥削的手段是暴力实践。实践的唯心主义是历史上第一种形式的唯心主义,马克思用它来揭示作为上层建筑首领的国家的本质。

【英文摘要】The practical idealismis a fundamental conception in Marxshistorical materialism.It refers to a certainpractical consciousness(societal power)that regarded itself as a determinative factor of societal being(civil society),namely,to the state of exploiting class.In the conception,idealismindicates that the stats,which put the relation of public powerto civil society upside down,rurn their leadership on societallife into economic exploitation of the people;practicalindicates that the means of exploitation is forcible practice.The practical idealism was the first type of idealism in history,with this conception Marx brought to light the essence of statethat had been taken by him as the head of superstructure.

【关 键 词】实践的意识/实践的唯心主义/市民社会/国家Praciical consciousness/Practical idealism/Civil society/State

【 正 文 】
卡尔·马克思是现代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唯物史观的创始人。这个全新的世界观作为一项划时代的功绩已永炳史册。另一方面,马克思首先是一个革命家,他把参加推翻资本主义社会及其国家制度的斗争当作自己的毕生使命。这样,便引出了一个问题:马克思对于他所规定的革命对象应该有一个世界观层次上的说明。本文认为,他关于“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实践唯心主义的镜象”的思想便提供了这种说明[1](P.126)。“实践的唯心主义”这个概念是对国家和市民社会之关系,以及国家本质的深刻描述。就笔者目前所能查阅到的中英文研究资料来看,对该概念的研究尚属空白。本文拟对此作一个初步的探索,权充引玉之砖,以使得这项研究能够开展起来。
一、判定praktisch-idealistisch一词的涵义时面临的理论困难
关于唯心主义(Idealismus)这一概念,恩格斯在《终结》一书中曾下了一个著名的定义:“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关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哲学家们对于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把他们自身分成两个大的阵营。那些主张精神而非自然界是本原的人,……组成唯心主义的阵营。另一些把自然界看作本原的人,则属于唯物主义的各种学派。”这里,“唯心主义 ”指哲学两大派别中的一支。的确,“唯心主义”一词的发源地属于哲学的领域,其词根idea便来自柏拉图哲学的中心概念——Idee(理念);Idealismus(唯心主义)一词若直译便是“理念主义”。
另一方面,把唯心主义同建立在对思维和存在之关系的特定解答上的世界观联系起来虽然是有历史根据的,却并不意味着可以把这种联系绝对化,以至于认为唯心主义这个概念只能用在哲学领域之中。稍后我们将看到,哲学唯心主义不过是次生的唯心主义。然而,把它同某种特定世界观的联系固定化的做法似乎已习以为常。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深度。下面的事情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马克思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中有这样一段话:
daβ die Bedingungen,innerhalb deren bestimmte Produktionskr@①fteangewandt werden k@②nnen,die Bedingungen der Herrschaft einerbestimmten Klasse der Gesellschaft sind,deren soziale,aus ihremBesitz hervorgehende Macht in der jedesmaligen Staatsform ihrenpraktish-idealistischen Ausdruch hat,……[1](P.122)
它的中文版译文如下:
那些使一定的生产力能够得到利用的条件,是社会的一定阶级实行统治的条件,这个阶级的由其财产状况产生的社会权力,每一次都在相应的国家形式中获得实践的观念的表现,……[2](P.35)
我以巴黎社会出版社德法对照版的《费尔巴哈》中的德文原文为依据,参考对照页中的法文译文,把它翻译如下:
那些使一定的生产力能够被利用的条件,是社会的一定阶级的统治条件;这个阶级的由篡夺而来的社会权力,在历次的国家形式中都得到了实践唯心主义,的表达,……(注:马克思此处所用praktisch-idealistisch一词,在德语中称为“带连词号‘-’的复合形容词”。被连词符号连接起来的两个形容词之间可能的词法关系有:并列关系,同位关系,限定词(前者)对基础词(后者)的修饰关系,等等。第三种情况在德语中极为常见(参见:窦学富·带连词号“-”的德语复合形容词词义分析。德语学习,1996.(5).34-38.)。从praktisch-idealistisch所处的上下文来看,该复合形容词属于第三种情况。据此,本文将它译为“实践唯心主义的”。它的词法涵义是:与之相应的复合名词为“实践的唯心主义”或“实践唯心主义”。)
按照编译局的译文,这段文字有三层涵义:1.一定的生产力水平是阶级统治的物质条件;2.统治阶级的权力来自其“财产”;3.作为国家的社会权力是一种“实践的观念”。
按照我的译文,也可以划分出三层涵义:1.一定的生产力发展为阶级统治提供了物质条件上的可能性;2.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的主体条件是:在社会分工中履行公共职能的那个阶级,凭借工作之便,把公共权力变成了谋取阶级私利的工具,从而成为社会的统治阶级。马克思用Besitz一词来刻画这个转变过程(我译之为“篡夺”(注:Besitz是由及物动词besitzen转化而来的名词。它的基本义是“占有”,“占据”,引伸义是“占有物”,“财产”。马克思在此使用的是该名词的本义:“占有”。他在《费尔巴哈》中涉及“财产”这一概念时使用的是另一个较正式的名词Eigentum。Besitz在语义上要求一个宾语,以表示“对…的占有”。这个逻辑宾语在文中由Macht(权力)一词承当。所以,对照页中的法译文把Besitz译为及物动词Posséder(占有)。Bestiz被马克思用来描述这样一个历史过程:社会权力最初并不是行使权力的那个分工集团的私有物,但该集团却利用履行社会职能的机会“占有”了这个权力,更确切地说,“篡夺”了这个权力。因此,他在后来用英文写作的《法兰西内战》中,用usurp(篡夺)一词来描述这个公共权力被剥削阶级化的过程。参见: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柏林:Dietz出版社,1978.(I,22).56。);3.对公共权力的这种阶级性质的“占有”或“篡夺”,使得社会权力转化为政治权力,即国家。经历了这一重大转变的社会权力,无一例外地具有“实践的唯心主义”之性质。
比较这两段译文,二者对第一层涵义的理解是相同的。编译局译文中的后两层涵义恐怕都有违背原意的不妥之处。第二层涵义的失误在于,没有注意到在短语deren soziale,aus ihrem Besitz hervorgehende Macht中,Besitz和Macht之间在语义逻辑上有一种动 宾关系。相形之下,德法对照本中的法译文则以法文惯有的严谨性和准确性将它译为:la puissance sociale de cette classe,découlant de ce quelle possède。颇得德文原文的真意。第三层涵义的误译似乎不是一个语言问题,而是受阻于一个令人困惑的理论问题。译者并非不识idealistisch这个词的正常所指,令他不理解的恐怕是复合形容词praktisch-idealistisch所要表达的思想。按照该复合词正常词意和所处的上下文,应译为“实践唯心主义的”。然而,根据哲学界的现有思考模式,唯心主义必定是同纯粹思想有关系的,绝不能把它同国家机器这一类以暴力实践为形式的事情联系起来。于是,便全然不顾idealistisch(唯心主义的)和ideell(观念的)是两个意义十分不同的词这一事实,将前者强行译为后者(大概由于两者都有相同的词根Idee之缘故吧)。这种削足适履式的翻译错误从一个侧面说明,多年来,我们对“唯心主义”这个概念的理解比较狭窄,只知其一(哲学唯心主义),不知其二(非哲学形式的唯心主义)。因此,有必要重新检讨现行教科书中关于唯心主义的概念,以使它能够适用于像国家这样的非纯粹精神的现象。
二、关于广义唯心主义的定义
从上面我们对praktisch-idealistisch的翻译和诠释中可知,唯心主义并不是哲学领域里独有的现象。那么,这个“实践的唯心主义”是如何定义的呢?它与哲学唯心主义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马克思在《费尔巴哈》中的另一段话为此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线索:
对现存经济界限的这种唯心主义的表达(idealistische Ausdruck),不仅仅是纯粹理论上的,而且也存在于实践的意识(praktische Bewuβtsein)当中;就是说,使自己获得独立并同现存的生产方式对立的意识,不仅构成宗教和哲学,而且也构成国家。[1](P.102)
这里,人们的社会意识被分成两大类:实践的意识和理论的知识。公共权力或国家被归之于实践的意识。这个分类对于扩展唯心主义这一概念至关重要。因为,既然公共权力的一般本质是意识,那么,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它就可能变成唯心主义化的权力——国本篇文章由板报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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